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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形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

 来源:本站 日期:2019/3/8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对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职工被派遣出国、出境工作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3、分立、合并、转让及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4、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要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