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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本站 日期:2020/11/16 

未享受养老待遇的退休工作人员,分为两种,一种是达到退休年龄,被原单位留用,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人员,另一种是到年龄后,未在原单位工作、二次就业的人员。本文对两种情况下的“退休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进行阐述。

一、达到退休年龄,被原单位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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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类人员可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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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未在原单位工作,二次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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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未在原单位继续工作,选择其他单位二次就业,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人社部门规定不一致,甚至对不同的劳动者群体的规定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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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类意见是可以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提到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聘用这类超龄人员是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除了以上特殊规定。部分司法机关认为,劳动法不禁止超龄劳动者,劳动者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类意见是不可以认定工伤
部分司法机关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判定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8年7月,浙江省人社厅公布指导意见将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19年10月,人社部保险司转发此意见,号召各地学习借鉴。对于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问题需要各地相关部门统一意见,进行顶层设计。近期,十九届五中全会公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中,提到实施渐进式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相信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退休工作人员的工伤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