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逾期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新规执行了呦~
小编为您总结了新旧规定之间的变化~
快点提前学习起来吧~
变化前
抵扣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变化后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变化前
适用的抵扣凭证范围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变化后
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这一票种在营改增后已不存在,该条款由36号公告废止,适用范围变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变化前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变化后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变化前
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变化后
省国税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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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未对各省国税局审核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要求,纳税人需关注主管税务机关所属省级国税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