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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医保报销要变了!社保又有新变化,关系到每个人!

 来源:本站 日期:2021/7/13 

重磅!医疗保险要立法了,社保又有大变化!关系到每一个人!

#01

疗保险法要来了!

变化较大!关乎每个人!

6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医疗保险即将立法!

立法后,医保将有哪些变化?给大家划下重点:

一、不得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就是同时交多份医保。如在工作单位交医疗保险的同时,在老家交城乡居民医疗险。

实际上,无论交多少份医保,最终只能享受一份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多交等于浪费钱。

二、6项医疗费用拟不纳入医保范围

文件强调6项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包括: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注意: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都不在医保范围内!

三、特殊人群医保个人部分由政府补贴

在统筹缴纳方面,文件规定了几类缴纳方式: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并实行用人单位统一代扣代缴制;

2.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此外,具备多种身份的人员,按照可享受的最高待遇给予补贴,不得重复补贴。

四、个人骗保拟将罚款

文件还明确,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违反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意: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行为的:

1.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3.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02

跨省通办要来了

2021年,社保又有6大新变化!

2021年,社保有6个惠民利民的变化,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主要涉及医疗、失业、工伤等方面。

一、27省实现门诊“跨省直接报销”

2021年新增15个省区作为普通门诊费用(不含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点。

新增试点省份为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至此全国已有27个省份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意味着,持本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省外看普通门诊(规定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按照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结算。不用再垫资、跑腿!可以直接医保报销!

二、2021年底前,实现社保卡申领、补换、临时挂失等跨省通办

2021年底前,实现社保卡申领、补换、临时挂失等跨省通办。届时,大家可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服务入口,办理异地申领、补换社保卡、启用社保功能等,不需再回发卡地办理!

三、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据此标准计算,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 43834元(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76680元。  

四、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

2021年4月份,人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将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提升4.5%,我国养老金实现17连涨!

截至6月15日,已有北京、天津、上海、陕西、河南、河北、辽宁等总计17地陆续发布养老金上调通知!

五、居民医保人员补助增加

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通知,2021年将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


具体降费幅度以当地政策为准。

该降费政策执行将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03


社保新规下,严查来袭!


社保入税、医疗保险立法,国家对社保的监控越来越严!小编整理了企业在社保缴纳过程中的7个误区,建议企业提高警惕,对照自查!

误区一:按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

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不合法。

社保缴费基数: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300%范围内进行核定。

政策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但也有许多收入可以不计入社保基数,企业一定要明确。

误区二: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误区三:试用期不用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四: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但劳动关系的确定不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应

误区五: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小编提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六: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