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关系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将竞业限制、保密义务这两个概念混淆,在为企业制定制度、设计协议的时候,容易做一些“无用功”,甚至犯错导致企业蒙受损失。
事实上这两个法律术语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关系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有一定的区别。
竞 业 限 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等约定,在前述人员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到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但公司须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竞业限制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约定的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保 密 义 务
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不得泄露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的一种义务,是法定的义务。
保 密 义 务 与 竞 业 限 制 的 区 别
从两者概念可看出,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而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只有负有保密义务之人才可适用竞业限制义务,而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又是用人单位保护其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竞业限制属于保密义务下的一个分支,二者密不可分却又大不相同,因此实务中常常被大家搞混。
01
适用对象不同
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义务的适用对象不限于前面所述人员,所有劳动者在知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后都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也可以和所有的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
02
义务基础不同
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03
对劳动者的限制内容不同
劳动者承担的保密义务仅限于保守商业秘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是通过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达到防止劳动者泄密的目的。
04
履行时间及期限不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相应的条款,则自协议或相应的条款生效后劳动者即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相应的条款,劳动者在知晓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起即负有保密义务。保密的期限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如果未协商约定的,则在相关商业秘密公开之前,劳动者都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即使劳动者离职后也应履行。
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起开始履行,最长期限不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
05
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不同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用,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支付保密费用也未尝不可。
06
违约责任类型不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约定竞业限制和服务期这两种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但如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且用人单位需对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07
救济方式不同
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只能提起劳动仲裁;违反了保密义务,用人单位除了可以劳动者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外,也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侵犯了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及劳动者作为共同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已是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