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2017〕7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的
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
实。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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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号)和《郑州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
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7〕45号)要求,决定启
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范围和期限
试点范围为郑州市本级、市内五区及四个开发区的用人单位
及其职工;试点期限为一年,即从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
6月30日止。
二、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
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前生育保险
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
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统一征缴。两项保险合并以后,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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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由8%调整为8.5%,企业和
其他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8%调整为9%;职工个人缴费费率
仍为2%。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实行统一收支,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生育保险
基金收入和待遇支出项目单独记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
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作出相应调
整。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由市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
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
对生育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
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
险经办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对现有医疗保险信息系
统平台进行优化升级,完善基金征缴、医疗费用结算、财务统计
等信息系统,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
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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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
保险待遇按原有标准和相关政策保持不变,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
(六)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保障。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
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不变,其本人发生的符合
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现行我市生育保
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
施意见规定执行。
主办:市人社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二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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